审批事项: | 保安员证核发 |
事项编码: | 许可-00059-000 |
审批类型: | 即办件 |
许可依据: |
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-10-13
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,身体健康,品行良好,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,从事保安服务工作。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、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,发给保安员证。 提取、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,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保安员: (一)曾被收容教育、强制隔离戒毒、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; (二)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; (三)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; (四)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。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2010-02-03 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(一)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; (二)身体健康,品行良好 (三)初中以上学历 (四)参加保安员考试,成绩合格 (五)没有《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,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、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,填报报名表(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)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。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有效身份证件; (二)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(三)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,采集数码照片,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。 |
申请条件: |
《办法》第十九条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
(一)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; (二)身体健康,品行良好; (三)初中以上学历; (四)参加保安员考试,成绩合格; (五)没有《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。 |
申请材料: |
1. 保安员证申领表 2.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.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4.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|
办理对象: | 个人 |
办理期限: | 即办件 |
收费标准及依据: | (一)收费依据: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《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》(浙价费[2012]51号); (二)收费标准:40元/人•次 |
受理部门: | 七都街道 |
受理时间: | 冬季:上午8:30-12:00,下午14:00-17:30 |
咨询电话: | 0577-56969633 |
监督投诉: | 0577-56969616, 0577-12345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