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事指南
审批事项:保安员证核发
事项编码:许可-00059-000
审批类型:即办件
许可依据:
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-10-13
第十六条
年满18周岁,身体健康,品行良好,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,从事保安服务工作。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、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,发给保安员证。
提取、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,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。
第十七条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保安员:
(一)曾被收容教育、强制隔离戒毒、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;
(二)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;
(三)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;
(四)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。
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2010-02-03
第十九条
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;
(二)身体健康,品行良好
(三)初中以上学历
(四)参加保安员考试,成绩合格
(五)没有《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
第二十条
参加保安员考试,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、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,填报报名表(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)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。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有效身份证件;
(二)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
(三)初中以上学历证明
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,采集数码照片,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。



申请条件:
《办法》第十九条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
(一)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;

(二)身体健康,品行良好;
(三)初中以上学历;
(四)参加保安员考试,成绩合格;
(五)没有《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。
申请材料:

1. 保安员证申领表   

2.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   

3. 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   

4. 初中以上学历证明   

办理对象:个人
办理期限:即办件
收费标准及依据:(一)收费依据: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《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》(浙价费[2012]51号); (二)收费标准:40元/人•次
受理部门:七都街道
受理时间:冬季:上午8:30-12:00,下午14:00-17:30
咨询电话:0577-56969633
监督投诉:0577-56969616, 0577-12345